無線調車燈顯設備(簡稱調車燈顯,以下同)主要用于調車作業人員傳遞調車信令及相互聯系通信等,是調車作業的必備生產工具。為確保調車燈顯正常使用及維修,依據《鐵路技術管理規程》特制定本辦法。
調車燈顯由機車設備、固定設備、便攜臺以及附屬設備等組成。附屬設備主要包括數字電臺調單傳輸系統,調車燈顯、計劃記錄傳輸系統,盡頭線數字無線安全防護裝置,數字無線防溜巡檢設備,無線簡易緊急制動閥等。本辦法適用于[敏感詞]鐵路 ,合資鐵路、地方鐵路可參照執行。
[敏感詞]章調車燈顯的管理
調車燈顯頻率設置和設 備使用,應符合[敏感詞]和鐵道部有關無線電頻率規劃和無線電臺站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調車燈顯的功能 、技術指標、設備安裝要求和檢測方法等應符合TB/834《鐵路平面調車設備技術條件》的要求
鐵路局要建立健全調車燈顯的使用 、維修、檢查等管理制度和設備臺賬。
鐵路局要私極組織調車 燈顯的技術創新和安全保障功能的研發,滿足調車作業安全的需要,進-步推動調車燈顯的管理科學化、信息化建設。
第二章調車燈顯的配置
調車燈顯的配置數里要滿足調車作業的需要,為保證使用,應留有一定的各用重。具體配置數里由鐵路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配置,并將配置情況報鐵道部備案
設有現車系統的車站, 須與調車燈顯建立統-標準的信息共享平臺。通過對調車信令、計劃、語音的記錄輸,實現對調車作業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。配置調車計劃傳輸裝置、接口服務器,計劃、信令、語音記錄裝置等。
調車燈顯維修點的配置:各局應結合列尾裝置維修設盟調車燈顯維修點,具體由鐵路局按照實際情況,在保證維修需要的前提下進行配置必要的儀器儀表等設備。
第三章調車燈顯的使用
調車燈顯應與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配合使用。執行<鐵路調車作業》(CB/17>) 、《技規》有關規定。
調車燈顯正常時, 調車作業停用手信號,對燈顯以外的作業指令采用通話方式。同時應在指定地點放置備用的手信號旗(燈),以便在調車長電臺或機車控制器發生故障時,改用手信號指揮作業。如調車組人員間電臺通話功能良好時,作業中仍可使用電臺相互聯系,但調車長須改用手信號方式指揮司機。
調車通話標準用語、含義及使用人員范圍,執行<鐵路調車作業》(31/7178) 、<《技規>有關規定。
第四章調車燈顯的維修
調車燈顯實行故障維修和定期檢測相結合的維修方法。各鐵路局應配備必要的人員、設備、設施,或根據工作需要采用其他維修手段,保證調車燈顯設備的正常使用。
調車燈顯的檢測、 維修、使用等項費用列入運輸成本。
第五章調車燈顯 的報廢與更新
調車燈顯按照《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》“信息技術設備“中的“通信設備進行歸類,使用年限為5年。不滿足固定資產條件的電池按低值易耗品管理。
調車燈顯的報 廢由配屬站段組織技術及維修人員共同鑒定確認,報鐵路局相關部門]審核批準。相關無線電臺站執照也應及時辦理注銷。
鐵路局業 務部門]應根據調車燈顯的使用年限和實際使用情況,按期制定更新購置計劃,經內部決策程序批準后,納入年度更新改造計劃,及時按照規范流程進行招標采購。
調車燈顯的招標采購工作要 依法合規,調車燈顯資產所有單位不得擠占、挪用采購、維修等資金。
新建、 更新改造引起的站場改擴建工程,應將無線調車燈顯納入工程投資。
第六章培訓與考核
鐵路局負責做好調車燈顯作業、 檢修和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。
鐵路局、 車務站段要定期組織對調車燈顯管理、使用及維修情況進行聯合檢查,及時解決運用中存在的問題,落實考核和責任追究。